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3执1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创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法定代表人向辉。
被执行人东莞市华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立平。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1月18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78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84.03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1973执3987-3993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号汽车,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另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20×××93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上述车辆或者续冻上述账户,需于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乡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此外,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根源
审 判 员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