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2952号之一
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广西东盟工程机械再制造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403930Q。
法定代表人:陈海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蔚,南宁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丰路**代码:913609836674658261。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
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符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