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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二组,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
负责人:童智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如坤,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74658261。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
原告***与被告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二组、第三人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珍
审 判 员  刘辉明
人民陪审员  李晓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