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1527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三组。

法定代表人:邓道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5.71元,减半收取4917.86元,由原告郴州峰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秋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书 记 员 邓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