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1224号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8505Q。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丁志伟、胡利圆,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74658261。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