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4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74658261。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邹仁宝,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原告***诉被告江西盛友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邹仁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华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菲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