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盘锦市,个体工商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锦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盘锦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判决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时效,其再审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