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7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系***儿子。
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湖公馆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街道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月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4.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324.5元。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