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7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系***儿子。
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湖公馆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街道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置业有限公司、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月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4.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324.5元。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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