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信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22民初591号 原告:辽宁信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乔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街道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信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辽宁信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辽宁信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