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988号
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吴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89828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新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39163T。
法定代表人: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
诉讼代表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系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7楼。
第三人:太仓市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463349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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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屈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