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746号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发伦。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72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