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1420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发伦。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