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发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07134.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