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发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友银,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的***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1697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年5月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