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代县白峪里矿山冶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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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执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白峪里矿山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

法定代表人:韩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树平,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

被执行人:刘美凤,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

被执行人:代县张仙堡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

法定代表人:贾全来,该公司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龙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平城。

法定代表人:李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白峪里矿山冶炼有限公司、代县张仙堡冶金矿山有限公司、山西龙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树平、刘美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晋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为统筹执行工作,提升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初8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张义德
审判员李宛地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雒军军
书记员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