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
法定代表人:尚小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杨淑南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原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创业社区车站路88号。
负责人:汪志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珺,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廖雯娜
审判员 孟宝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