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另案原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白云社区北苑小区3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Q331M(1-1)。
负责人:芦顺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0867M。
法定代表人:尚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6民初4020、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硕
书 记 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