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086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