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086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