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874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9号北京安华景苑饭店3C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颖,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另表示与被告庭外协商,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