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左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8元,减半收取65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学树
书 记 员 蔡胤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