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友衡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9103号
原告:南通友衡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W90U3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农林村1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是乌苏执业律师。
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37299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111号***都广场3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友衡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友衡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