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976号之三

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6号13栋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禹王街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寨沟县。

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四川建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