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11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海,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禹王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兆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