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3322号
申请执行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浔龙河乡村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杨焘玮。
关于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乡村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1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72万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7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南浔龙河乡村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已被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2执13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郝芬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