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鸿湖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706。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灿,广东信君达(花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首市鸿湖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办事处砂子坳西12栋(湘山银都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诗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首市鸿湖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二、一审判决未经送达被告或公告而生效,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三、一审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忽视证据,依照原告口供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向美蓉
审判员  向才文
审判员  龙声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