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10327号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6176292R。
法定代表人:潘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
法定代表人:王聪球。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文正茂,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章元,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75310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814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先期违约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原告先期违约,且原告的损失微乎其微,不应支持其违约金的诉请;4、工程设计实际已完成,欠付的金额为69.54万元。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年7月12日,发包人(甲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与设计人(乙方)棕榈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浔龙河时光潇湘”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用地红线内景观设计面积(含部分展示区面积)约56028.98㎡,流转用地面积约14451㎡,展示区面积约8083㎡,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景观设计的概念方案、正式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投资估算服务。合同第4条载明了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文件)/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在备注部分进行了说明:1.概念阶段、方案阶段、扩初阶段、施工图阶段各阶段工作占总设计工作比例,分别为15%、20%、25%、40%。2.乙方在各阶段向甲方提交文件时,设计师应负责向甲方解说……6.对于乙方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甲方应尽快组织审核并确认,超出10个日历天且没有书面告知推迟理由的,则视为默认本阶段工作内容,且乙方有权停止当前所有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10.本项目流转用地的景观设计内容仅需要完成概念设计阶段及方案设计阶段,不包含扩初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景观设计面积(含部分展示区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及道路面积)为56028.98㎡,展示区面积约8083㎡,该部分区域面积合计约为64111.98㎡,该部分区域设计费单价为人民币18元/㎡,此区域设计费总价为1154015元;流转用地面积为14451㎡,此区域设计费单价为人民币6元/㎡,此区域设计费总价为86706元;本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1240721元(含税),最终结算按费用结算说明第2条方式执行。红线范围部分设计费支付进度分五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230803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概念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二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230803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正式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三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230803元,乙方提交扩初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四次付款占总设计费35%即403905.25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五次付款即剩余结算价款,园林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并办理完结算后10个日历天内;流转用地部分设计费支付进度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占总设计费30%即26011元,乙方提交流转用地面积概念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办理完成结算后15个日历天内;第二次付款占总设计费70%即60695元,乙方提交正式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办理完成结算后15个日历天内。费用结算说明载明:1.上述设计费包含乙方在开展本项目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材料费、差旅费、利润、税金、通讯费以及其他一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设计费单价不做调整。2.本合同生效后,各阶段设计费按相应比例结算支付,定金抵作设计费;双方约定于开展施工图工作之前确定最终结算价格……3.各阶段图纸需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详见附件1、2)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甲方在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顺延下阶段设计文件提交时间……8.设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支付以甲方付款时间为准。乙方在甲方付款时间到来前,须出具税务局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合同履行过程中税率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的税率标准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原因引起的付款迟延,由乙方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1.10约定:本项目成果及往来文件甲方均由黄玲(签名)予以确认和签收,甲方均认可有效。合同第7条约定了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7.2乙方设计图纸满足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不按时支付设计费的,乙方有权于甲方应付而未付的第十天起停止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按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第十条10.2约定: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工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仍未完成的,乙方保留再次研商其费用的权利,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按乙方实际完成设计工作结清设计费。10.4约定: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认可本阶段工作内容,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10.5.3约定:甲方需委派和认可黄玲负责本合同之一切设计批示事宜,乙方只认可其的批示,如甲方需要更换人选,甲方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
2017年6月20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汇报了“浔龙河时光潇湘”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请予确认概念方案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在确认栏载明“已收到概念方案文本电子版,并完成汇报,予以确认该阶段成果”,黄玲等人于2017年6月21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7年7月5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7年7月5日汇报了“浔龙河时光潇湘”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请予确认首开区方案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在确认栏载明“已收到首开区方案文本电子版,并完成方案汇报,予以确认该区域阶段成果”,黄玲等人于2017年7月10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7年11月8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7年7月4日、9月9日、10月15日、11月7日进行了多轮“浔龙河时光潇湘”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方案设计深化方案汇报,请予确认并作为扩初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在确认栏载明“已收到深化方案文本电子版及纸质版,并完成汇报评审,予以确认该阶段成果”,黄玲等人于2017年11月8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7年12月14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提交了“浔龙河时光潇湘”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扩初设计电子版图纸,请予确认扩初阶段并作为施工图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黄玲等人于2017年12月29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8年6月1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于2018年6月1日提交了第二版“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施工蓝图及电子版图纸,请予确认施工图阶段工作成果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被告在确认栏载明“已收到施工蓝图及电子版图纸,予以确认”,黄玲于2018年6月4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7年9月4日,长沙县区划地名办公室向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发布《通知》,同意该公司在长沙县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原项目名称为“浔龙河时光潇湘”)命名为“浔龙苑”。
2019年6月28日,“浔学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总平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6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256814元、291498元、230803元、403905.25元,合计金额1183020.25元。黄玲代表被告在2018年1月8日的发票上签字确认。
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棕榈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转账256814元,附言:时光潇湘小区景观设计费;于2018年2月14日银行转账230803元,附言:浔龙苑设计费。
2、2021年9月17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
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3月19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应付账款的认定。被告出具的《浔龙河对棕榈设计应付账款核对明细表(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明细表》),载明:浔学苑景观设计(浔龙河时光潇湘学府)截止19年12月应付账款69.54万元金额正确。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设计费487617元,其主张的753104元是全额设计费减去已付款项,《明细表》表中的69.54万元未包含5%的尾款,被告欠付金额为753104元,被告主张该69.54万元就是双方实际上认可的欠付金额。本院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总设计费1240721元计算的5%尾款为62036.05元,而总设计费1240721元减去已付487617元及明细表载明的应付金额695400元后为57704元,两者金额并不一致,而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183020.25元,与被告主张的设计费金额1183017元(487617元+695400元)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被告欠付原告的设计费为69.54万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景观设计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695400元。
二、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应当按照《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承担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未足额开具相应发票的先期违约情形,且原告损失微乎其微,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时,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而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且从原告提交的几份阶段确认函可知,原告在施工图阶段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的情形,故综合全案情形,本院认定原告不能依据《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主张被告承担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2019年6月28日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原告同日即向被告开具了最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已开发票金额1183020.25元,完成了全部应付款项的发票开具,被告庭审中只认可收到2018年1月8日230803元的发票,但在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256814元,而该金额与原告2017年7月25日开具的发票金额256814元相对应,可见被告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可认定双方在2019年6月28日对设计费进行了结算。考虑到被告逾期未支付设计费,已造成原告损失,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该损失本院酌定为5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95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12元,减半收取6906元,由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9元,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长 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婷
书 记 员 曾婷(兼)附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