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10324号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6176292R。
法定代表人:潘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杜鹃路88号浔龙河现代农庄接待中心1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MFH9N。
法定代表人:王聪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
法定代表人:王聪球。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文正茂,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章元,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用799045.48元;2、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220.30元;3、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以及违约金共计967265.7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作任务,但是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违约情形。2、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客观上并不存在,因为原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双方实际上一直以来都属于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状态,因此不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客观情形。3、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的损失极其轻微,不需要如此高的违约金进行补偿。
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要点: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原告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并且相应的发票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被告开具,未达到付款条件,不承担违约责任。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年,发包人(甲方)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设计人(乙方)棕榈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北京师范大学长沙附属学校浔龙河校区建设项目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总面积约46727.86㎡(不包括建筑占地面积、消防通道以及室内篮球场面积),其中包含用地红线内72标高景观面积约17420.93㎡,68标高景观面积约15443.93㎡,流转用地面积约13863㎡,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景观设计的概念方案、正式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投资估算服务。合同第4条载明了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文件)/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在备注部分进行了说明:1.概念阶段、方案阶段、扩初阶段、施工图阶段各阶段工作占总设计工作比例,分别为15%、20%、25%、40%。2.乙方在各阶段向甲方提交文件时,设计师应负责向甲方解说……6.对于乙方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甲方应尽快组织审核并确认,超出10个日历天且没有书面告知推迟理由的,则视为默认本阶段工作内容,且乙方有权停止当前所有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有权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10.本项目流转用地的景观设计内容不仅需要完成概念设计阶段及方案设计阶段,还包含扩初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景观设计面积(含部分展示区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及道路面积)为46727.86㎡,该部分区域设计费单价为人民币18元/㎡,其中用地红线内72标高景观面积约17420.93㎡,此区域设计费总价为313576.74元;68标高景观面积约15443.93㎡,此区域设计费总价为277990.74元;(标高景观设计费合计591567.48元)。流转用地面积为13863㎡,此区域设计费总价为249534元;本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841101.48元(含税),最终结算按费用结算说明第2条方式执行。设计费支付进度分五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168220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概念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二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168220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正式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三次付款占总设计费20%即168220元,乙方提交扩初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四次付款占总设计费35%即294385元,乙方提交红线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第五次付款为剩余结算价款,园林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并办理完结算后10个日历天内。费用结算说明载明:1.上述设计费包含乙方在开展本项目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材料费、差旅费、利润、税金、通讯费以及其他一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设计费单价不做调整。2.本合同生效后,各阶段设计费按相应比例结算支付,双方约定于开展施工图工作之前确定最终结算价格……3.各阶段图纸需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详见附件1、2)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甲方在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顺延下阶段设计文件提交时间……8.设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支付以甲方付款时间为准。乙方在甲方付款时间到来前,须出具税务局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合同履行过程中税率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的税率标准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原因引起的付款迟延,由乙方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第6条6.1.3约定:若项目分期设计,则每一阶段付款应按乙方出图实际面积和阶段比例支付。如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定稿一年后,园林工程施工仍未完成验收的,甲方应自一年期届满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第6.1.10约定:本项目成果及往来文件甲方均由邓斌(签名)予以确认和签收,甲方均认可有效。合同第7条约定了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7.2乙方设计图纸满足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不按时支付设计费的,乙方有权于甲方应付而未付的第十天起停止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按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第十条10.2约定: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工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仍未完成的,乙方保留再次研商其费用的权利,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按乙方实际完成设计工作结清设计费。10.4约定: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认可本阶段工作内容,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10.5.3约定:甲方需委派和认可邓斌负责本合同之一切设计批示事宜,乙方只认可其的批示,如甲方需要更换人选,甲方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
2017年12月19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10月25日、12月19日进行了浔龙河北师大项目景观设计沟通及汇报,请予确认概念方案及方案阶段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邓斌2018年1月3日在确认栏载明“除校门外,其余区域可开始施工图设计”,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
2018年3月14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14日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长沙附属学校浔龙河校区景观方案设计扩初设计电子版图纸,请予确认扩初阶段工作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确认栏载明“已收到扩初设计电子版图纸,请按我司提出的NO:XLH-JS-2018-0321意见进行修改后,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黄玲、邓斌于2018年3月25日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
2018年6月8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6月8日提交了两稿北京师范大学长沙附属学校浔龙河校区(建设红线)景观方案设计施工蓝图及电子版,请予确认施工图阶段工作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玲等人2018年6月19日在确认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
2018年6月14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送《阶段确认函》,载明: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6月14日提交了两稿北京师范大学长沙附属学校浔龙河校区(流转用地)景观方案设计施工蓝图及电子版,请予确认施工图阶段工作并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玲等人2018年6月20日在确认栏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
2018年5月28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36440元、168220元。2018年6月27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943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31日,新闻报道:北京师范大学长沙附属学校浔龙河校区的一期工程已完成大体建设,9月正式开学。
2020年1月19日,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棕榈设计有限公司转账42056元,附言:工程款。
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浔龙河对棕榈设计应付账款核对明细表(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明细表》),载明:浔龙河北师大校区截止19年12月应付账款79.90万元金额正确。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庭审中认可2020年1月19日转账的42056元未包含在《明细表》载明的79.9万元内,认可尚欠原告方设计费79.9万元。
2、2017年5月15日,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9月17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3月19日,棕榈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3、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景观设计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虽双方未做最后结算,但案涉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原告亦足额开具了发票,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明细表》确认浔龙河北师大校区应付账款为79.9万元,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当庭亦认可尚欠原告设计费79.9万元,故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认定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9.9万元。
2、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应当按照《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承担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未开具相应发票的先期违约情形,且原告实际损失较小,被告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在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进行付款时,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而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且从原告提交的几份阶段确认函可知,原告在施工图阶段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的情形,且原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提前开具发票交付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故综合全案情形,本院认定原告不能依据《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主张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款总额20%的违约金。考虑到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设计费,已造成原告损失,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该损失本院酌定为70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故其应对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9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0000元;
2、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驳回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72元,减半收取6736元,由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45元,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长 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婷
书 记 员 曾婷(兼)
附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