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6176292R,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706。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妍,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79672,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88号A座科技大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道以东、机场高速北沿线以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车牌号为粤A6××**、粤AD××**、粤AD××**、粤A3××**、粤AW××**的汽车五辆。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不动产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2803号首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另案锁定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档案,因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暂未采取扣押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需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在此期间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及另案锁定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14执27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成汉
执行员 张中科
执行员 曾维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