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意原道园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4551号
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号、8号夹层TM-M23(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706(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
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3.5元,由原告广州意原道园***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