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2118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设计资质:某甲公司具有编号为A244036974《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二、委托书:2022年6月1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项目委托书》,委托某甲公司承担广东数字化党建服务基地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要求某甲公司在收到本委托书后,启动相关设计工作,在提交概念方案并通过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设计合同。
三、设计合同:2022年8月16日,某甲公司(设计人)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号为DL[2022]GZ-035),约定:4.1广东省数字化党建服务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00亩,暂定景观规划设计面积为53亩,景观工程建安费暂定为人民币900万元。4.2设计内容及深度(详见附件4设计服务内容及其他约定):用地范围内党建公园及军事主题公园工程设计工作,包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现场技术指导等各阶段设计服务工作,具体成果详见附件。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收到发包人提交的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资料、文件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2套A3图册;方案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8套A3/A2图册。7.1条约定,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和暂定工程造价(建安费)人民币900万元计算,本项目设计费暂定为¥480000元,其中下浮2%,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1,本项目最终设计费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编制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为设计费计算基础,结合前述约定的系数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约定核算。7.2条约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按50%、50%进行测算。7.3条约定,设计费包含设计费、工本费、差旅、税金等费用,不包预概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项目设计过程因项目评审所需的会务费等。第八条约定,定金72000元,比例为15%,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240000元,比例为50%,在完成方案阶段设计内容并得到发包人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144000元,比例为30%,在完成施工图阶段设计内容并得到发包人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24000元,比例为5%,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注:(1)合同结算时,定金不抵作设计费,各阶段设计费按相应比例结算支付,如本项目工程分期或分块建设开发,则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范围占总设计范围比例以及达到的相应阶段支付设计费用;(2)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3)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设计人提供发票不代表发包人己付款,款项收付以款项到达设计人指定账户为准。10.2.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己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0.2.2条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设计人有权于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第十天起停止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天的,设计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须按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设计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14条合同解除约定:14.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经一方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任何信息,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4.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4.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第10.2.1条约定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提交设计成果:某甲公司提交了其设计的《广东省深圳党建服务基地党建公园与军事主题公园概念方案(发出版)》《广东省深圳党建服务基地党建公园与军事主题公园深化方案》以及2022年9月13日涉案深化方案汇报《会议纪要》,拟证实其已经向某乙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方案阶段设计内容,其中《会议纪要》记载参会人员包括业主方、业主顾问和某甲公司的人员,内容为:与会人员认真审阅了设计文本、图件等成果,听取了设计单位的汇报,经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深化设计总体思路清晰,理念先进、定位准确、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基础与特色,内容具体,立足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深化方案通过,可以往下一阶段推进。优化意见如下:1.在减少土方开挖前提下,保证无障碍同行;2.局部可增加多媒体展示平屏幕;3.园内需考虑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五、律师函:2023年7月2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律师函:某甲公司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工作,贵单位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节点履行付款义务。贵单位在某甲公司多次催促下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应对延迟付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有权要求贵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未付合同款。同时,因贵单位长时间拖延支付设计费,按照《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享有解除合同及要求贵单位按照合同款总额的20%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现郑某单位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主动向某甲公司履行完应付合同款的支付义务,并与某甲公司积极沟通贵单位延迟付款之违约责任的承担事宜。如贵单位继续拖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律师将代表某甲公司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解决与贵单位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诉讼、保全等手段查封、扣押、拍卖贵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法律强制措施减少和挽回某甲公司的损失及追究贵单位的违约责任。
上述函件于2023年8月11日妥投。
六、付款:2024年6月2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40000元。某甲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定金的一部分,某乙公司未支付设计费。
七、解除设计合同通知:某甲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某乙公司发出解除设计合同通知。
本案诉讼材料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某乙公司。
八、律师费:某甲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拟证实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九、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自原告提起本诉讼之日起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到被告支付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96000元(合同总金额480000元的20%);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其与某乙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的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设计合同的解除。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以及2022年9月13日的会议纪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至少在2022年9月13日已向某乙公司提交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并经某乙公司确认,某乙公司应在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占比50%的设计费240000元。但其未依约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系违约;2023年8月11日,某乙公司在收到某甲公司催款的律师函后,仍未支付设计费;根据设计合同10.2.2条的约定,某甲公司请求解除涉案设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某甲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某乙公司发出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通知,本案诉讼材料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提出解除设计合同的请求,视为其向某乙公司发出的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通知,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计合同在2024年4月26日解除。
关于设计费。某甲公司的设计方案已经某乙公司审核确认通过,其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该阶段的设计任务,某乙公司依约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240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并未实际履行,某甲公司已经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方案内容,视为双方变更了定金内容的约定,且按照设计合同中约定,定金不能冲抵设计费,故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某甲公司支付的40000元应属“完成方案阶段设计内容”的设计费,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该阶段欠付设计费200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某乙公司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导致某甲公司解除合同,即对于某乙公司未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某甲公司选择解除设计合同,并未选择继续履行,故某甲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某乙公司的未依约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导致设计合同解除,其依约应按照合同总额的20%向某甲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按照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设计费暂定为480000元下浮2%,即为470400元;故某乙公司依约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94080元。
关于律师费。双方当事人在设计合同中未约定因发包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律师费如何负担;某甲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属于诉讼成本,不属于其损失;且本院在上文已支持某甲公司的解除合同违约金,足以弥补涉案设计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故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2022]GZ-035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约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于2024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0元;
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94080元;
四、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2.8元,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2679.6元,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5273.2元。原告某有限公司已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其同意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