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799号
原告:甘肃环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澳兰名门B2座18楼。
法定代表人:潘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环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环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环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450元,由原告甘肃环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