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洲,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邱?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 丽 娅
书 记 员 赵 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