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26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方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方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方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方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泌阳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豫1726执547号
发往银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事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方舟游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2015)泌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调解书,请将河南方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你行(处)(411726100001914)账户(存款元)予以冻结,现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