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8民初1744号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总经理。
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男,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俊华,女,1974年2月26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华民,男,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90000元、罚息143550元,共计433550元(截止到2022年4月12日利息、罚息共计433550,2022年4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年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另有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签订保证书,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现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全部借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姚俊华、姚华民未答辩。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借款5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为6.96%,逾期还款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2020年9月16日,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中原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姚俊华、姚华民作为保证人,向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出具保证书,自愿为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到贷款到期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于2020年9月18日将500000元借款给付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将借款本金5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但未清偿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经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催要未果。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被告姚俊华、姚华民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向被告盛新园公司发放了5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因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只归还了借款本金,未清偿利息及逾期罚息,原告中原村镇银行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给付500000元借款的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当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提款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即2021年10月22日止,利息数额为290000元;罚息应当从借款到期次日即2021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即2021年10月22日止,罚息数额为143550元。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90000元、罚息143550元。
二、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3元,减半收取3901.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