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8民初1744号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总经理。
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男,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俊华,女,1974年2月26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华民,男,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90000元、罚息143550元,共计433550元(截止到2022年4月12日利息、罚息共计433550,2022年4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年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另有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签订保证书,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现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全部借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姚俊华、姚华民未答辩。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借款5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为6.96%,逾期还款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2020年9月16日,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中原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姚俊华、姚华民作为保证人,向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出具保证书,自愿为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到贷款到期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于2020年9月18日将500000元借款给付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将借款本金5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但未清偿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经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催要未果。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被告姚俊华、姚华民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原村镇银行向被告盛新园公司发放了5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因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只归还了借款本金,未清偿利息及逾期罚息,原告中原村镇银行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给付500000元借款的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当从被告驻马店市风欣商贸有限公司提款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即2021年10月22日止,利息数额为290000元;罚息应当从借款到期次日即2021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即2021年10月22日止,罚息数额为143550元。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90000元、罚息143550元。
二、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3元,减半收取3901.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