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8民初1538号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丰庆佳苑15号楼15楼322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系总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敏,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俊华,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姚华民,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姚俊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姚华民、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姚俊华、姚华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敏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90000元、罚息39150元,共计329150元。(截止到2022年4月12日利息、罚息共计32915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俊华、姚华民、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有支付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陈敏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年遂银个字第298号。合同约定,被告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率为一年期LPR利率加311个基点,即年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另有被告姚俊华、姚华民签订保证书,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现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全部借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对,没有异议。
被告陈敏未答辩。
被告姚俊华未答辩。
被告姚华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与被告陈敏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敏借新还旧,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率为一年期LPR利率加311个基点,即年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贷款罚息按照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被告姚俊华、姚华民、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敏提供借款5000000元,后被告陈敏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下余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3291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书、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借据)、提款通知书、逾期情况表、还款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姚俊华与原告之间形成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陈敏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陈敏立即清偿未偿还的借款利息。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姚俊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敏、姚华民、姚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共计329150元。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姚俊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7元,减半收取3118.50元,由被告陈敏、姚俊华、姚华民、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