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崇杰、王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1700577610647Q,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县瞿阳大
道中心岗楼(遂平柏林大酒店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87488095N。,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西段7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1665736L,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姚华民,男,汉族,1968年08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9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已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姚华民名下有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驻房权证字第××号),查明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驻市国用(2007)第8142号、驻市国用(2015)第9025号),因上述该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姚华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昆鹏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