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崇杰、王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丰庆佳苑15号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83907E。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高新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1665736L。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城市山林18单元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8654W。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
被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919327272。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平县瞿阳大道中心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7610647Q。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
被执行人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城西工业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F4XU2N。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3170878Y。
法定代表人:姚玉莲。
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698733897C。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
被执行人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北区洪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0877482K。
法定代表人:王全友。
被执行人姚俊华,女,汉族,1974年9月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姚华民,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姚海莲,女,汉族,1957年4月24日生,住西平县。
关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姚海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9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姚海莲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已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海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姚华民名下有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驻房权证字第2××8号),查明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驻市国用(2007)第8142号、驻市国用(2015)第9025号),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街道办事处建设路中段北侧懿丰假日广场的房产66套(详见清单),因上述该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姚海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姚海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慧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悦生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意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华、姚华民、姚海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昆鹏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