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1665736L。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丰庆佳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83907E。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698733897C。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城市山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8654W。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恒盈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973478985。
法定代表人:陈书勤,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南恒盈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0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财产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员 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