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8民初3132号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三超实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苑15号楼15楼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武东方,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0000元及利息345734.13元、罚息21489元,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307223.13元(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利息罚息共计367223.13元,2022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21年遂银流字第401021号。合同约定,被告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借款本金494万元,利率为一年期LPR利率加311个基点,即年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另有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现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全部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8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偿还在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向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4万元,利率为一年期LPR利率加311个基点(即年利率为6.96%),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三年。2021年8月20日,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将494万元借款给付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也未承担清偿责任。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逾期情况明细表在卷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向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发放了494万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归还494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万元及利息、罚息367223.13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0元,减半收取24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75元,由被告河南三超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