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
495813。
法定代表人:杨春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碧海路假日湾酒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
MA3PTA8016。
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山东宏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2民初7637号(山东宏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