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日照市山海润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杰,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宏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95813。
法定代表人:杨春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原日照市山海润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以其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支付给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自富
审判员 杨荣国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