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2772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是否超审限,不属于再审审查事由,本院不予审查。1993年至1994年底,原盘锦市双台子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后曾更名为盘锦市双台子区第二建筑安装公司,1998年,该公司改制后变更为盘锦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九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先后在沈阳石蜡厂、吉林三十万吨乙烯配套工程、辽化二期等地为九建公司承建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工程决算。天保公司起诉九建公司,诉讼主体适格。根据天保公司提供的决算书原件,工程款数额为1,246,102.14元,1995年3月24日,九建公司支付盘锦市双台子区第二建筑公司第四工程队支付工程款2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46,102.14元并无不当。九建公司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 志 贤
审 判 员 王 华 迪
审 判 员 曹 弘
法官助理 程 洪 利
书 记 员 孟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