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聚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力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068号
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王冲子村东600米黄桥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9EDY5A。
法定代表人:杨志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HOEA9L。
法定代表人:宋执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力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淮北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