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2047号
原告:阿拉善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明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史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明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