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004号
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257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客云(上海)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55弄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客云(上海)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元,由原告上海万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