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4621号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经理。
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宝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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