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3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2]第1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税前工资及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税前工资共计十二万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八角七分,分别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第一次支付***税前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元五角八分,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次支付***税前二万四千六百九十二元一角九分,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三次支付***税前二万七千一百五十七元七角七分,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第四次支付***税前五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元三角三分,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 4、本院于2022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已采取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造成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2]第1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