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3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127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二次支付***二〇二〇年八月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工资共计四万零三百五十元四角七分,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一次支付***二万五千九百一十元六角二分;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次支付***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7日到2023年1月6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1]第127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 2 -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