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10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资及报销款共计十六万三千八百九十四元一角二分,分别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第一次支付***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七元四角二分,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次支付***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元四角六分,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三次支付***三万七千二百六十三元四角,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第四次支付***三万八千四百四十九元八角四分,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自2021年10月12日到2022年10月11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斗数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1]第10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