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125号
申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街道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男,1992年5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淮北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阳路11号1#。
法定代表人:崔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4717.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4717.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晨